日本國憲法的「三大原則」是國民主權、和平主義,還有一個是什麼?
- 尊重基本人權
- 三權分立
- 法治主義
- 地方自治
三大原則是國民主權、尊重基本人權、和平主義。三權分立是把權力分開以防濫用的「統治機制」,要與原則本身區分開來。
生活中的法律與禮儀
憲法・民法・刑法・勞動法基礎
撿到的錢、口頭約定、社群媒體上的壞話。以日常生活中的事情為切入點,確認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勞動法的基本思考方式。每題解說都寫明為什麼會得出該結論,並附上條文與原則的名稱。個別案件請諮詢專業人士。
日本國憲法的「三大原則」是國民主權、和平主義,還有一個是什麼?
三大原則是國民主權、尊重基本人權、和平主義。三權分立是把權力分開以防濫用的「統治機制」,要與原則本身區分開來。
日本國憲法第99條課以「尊重並擁護憲法的義務」,對象是誰?
憲法是用來約束國家權力的規則(立憲主義),所以負有遵守義務的是行使權力的一方。這與國民的三大義務(教育、勞動、納稅)是兩回事。把這裡混淆,就會誤解憲法的角色。
即使有「言論自由」,下列哪一項仍然不被允許?
言論自由(憲法第21條)也會因為要與他人權利調和(公共福祉)而受到限制。在社群媒體上爆料或誹謗中傷,可能構成毀損名譽罪、侮辱罪,還有高額損害賠償的風險。「有言論自由所以什麼都可以」是行不通的。
憲法上並未明文寫出,卻以第13條為依據而逐漸被承認的「新型人權」是什麼?
以追求幸福的權利(憲法第13條)為依據,隱私權與肖像權透過判例逐漸被承認。這是用來補足制憲當時(1946年)未預想到的權利的機制。不被人擅自公開臉部照片的利益,也是由此而來。
國家在書籍出版前審查其內容並阻止發表(檢閱),在日本法上如何評價?
檢閱(憲法第21條第2項)被解為沒有例外的絕對禁止(海關檢查事件)。因為事前阻斷資訊流通,會毀掉民主主義的地基。法院的事前禁止處分屬於另一個範疇,並附有極為嚴格的要件。
日本國憲法的人權保障是否也及於外國人?(McLean事件,最高法院)
判例指出「除依權利性質僅以日本國民為對象者外,對外國人同等適用」。不過連居留的自由都不受保障,續簽居留資格時仍可能被作成不利的考量,這是本案嚴峻的結論。在日本司法考試中也是超常考的判例。
在現在的日本,幾歲起算「成年」?
自2022年4月起,日本的成年年齡降為18歲。滿18歲後可以獨自辦貸款與信用卡契約,但相對地也失去了「因為未成年」而能撤銷契約的保護(未成年人撤銷權)。要特別小心鎖定新成年人的多層次傳銷與資訊商品。
跟朋友口頭說「借你1萬日圓喔」。這樣契約成立嗎?
契約原則上只要口頭合意就成立(諾成主義),書面是「日後用來證明」的東西。也就是說,口頭約定同樣會產生法律義務。不過沒有證據,打官司就贏不了——這才是現實的風險。通訊軟體的紀錄也是很好的證據。
網購買的衣服。「可以用cooling-off(無條件解約)退貨」這個說法正確嗎?
無條件解約制度是針對登門推銷、電話勸誘等「突襲式」交易而設。由消費者自己主動下單的網購不在適用範圍。能不能退貨,要看各店的退貨特約(若未標示特約,則可在8天內自付運費退貨)。「網購也能無條件解約」是最常見的誤解之一。
退租搬離租屋。榻榻米因日曬褪色而需更換,費用原則上由誰負擔?
正常居住所產生的耗損(日曬褪色、家具壓痕)已經含在租金裡,原則上由房東負擔。2020年日本民法修正時明文化(第621條)。如果押金被理所當然地扣掉,可以援引國土交通省的指引來交涉。故意或不小心造成的損傷(例如香菸燒痕)則由房客負擔。
2024年起在日本成為義務的繼承手續是什麼?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後,若未在3年內登記,就可能被處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行政秩序罰)(2024年4月起實施,過去發生的繼承也適用)。這是針對所有權人不明土地問題的對策。放著不管,繼承人會像滾雪球一樣增加,手續也會變得困難。
2020年新設的「配偶者居住權」(配偶居住權)是什麼?
就算自宅的「所有權」由子女繼承,配偶仍可取得「居住的權利」而終身住下去。把所有與居住分開,配偶也比較容易分到存款。它要透過遺產分割或遺囑設定,並以登記作為對抗要件。
遺囑寫著「全部財產都讓給情人(婚外的對象)」。配偶與子女就什麼都拿不到嗎?
除兄弟姊妹以外的法定繼承人,都享有最低保障的應得份額,日本稱為「遺留分」(配偶與子女為法定應繼分的1/2),連遺囑也無法剝奪。受到侵害時,可以用「遺留分侵害額請求」請求金錢。但時效自知悉時起僅1年,很短,要立刻行動。
「債務放著不管就會消滅」。原則上經過幾年會消滅時效?
2020年日本民法修正後,原則統一為「自知悉時起5年、自得行使時起10年」。不過時效不會自動完成,必須有「援用」的意思表示。反過來說,只要償還了1日圓或承認了債務,時效就會重新起算(更新)。一直不理催繳也有被起訴的風險,很危險。
「有疑義時利益歸被告」。在有罪確定之前,被告會被如何對待?
這是刑事審判的大原則「無罪推定」。必須由檢察官舉證到不存在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認定有罪。被逮捕不等於就是犯人。把被實名報導的人當成犯人來擴散消息,你自己也可能被追究毀損名譽的責任。
在路上撿到1萬日圓紙鈔,直接放進口袋會怎樣?
這是侵占脫離占有物罪(1年以下拘禁刑或10萬日圓以下罰金等)。就算「只是撿起來」也是犯罪。送交警察的話,有可能領到報酬金(拾得物價值的5〜20%),而且經過3個月還有取得所有權的途徑。佔為己有並不划算。
把撲上來揍人的對方推開。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是什麼?
正當防衛(日本刑法第36條)僅限於對「急迫不法的侵害」所為「不得已」的反擊。如果再去毆打已經倒地的人,就會變成防衛過當或傷害、暴行罪。「被打就打回去」是報復而不是防衛——不知道這條界線,本來是被害人也會變成加害人。
在社群媒體上回覆名人「去死吧,白痴」。可能被追究什麼罪?
沒有指出具體事實而辱罵,會構成侮辱罪。2022年加重處罰後,增加了1年以下拘禁刑、30萬日圓以下罰金(在此之前只有拘留與科料)。若指摘具體事實則構成毀損名譽罪(3年以下)。此外還有揭露發信人資訊、進而面臨數十萬日圓起跳的民事賠償。匿名保護不了你。
犯罪即使只是「未遂」,也會受處罰嗎?
處罰未遂是例外,僅限於殺人、強盜、放火等條文中寫有「未遂亦罰之」的犯罪(日本刑法第44條)。例如毀損器物就沒有未遂罪。比未遂更前階段的「預備」會受處罰的,只有殺人預備等極少數情形。
13歲的孩子造成他人受傷。會受到刑罰嗎?
依日本刑法第41條,未滿14歲(刑事未成年)不科處刑罰,而會成為兒童諮商所或家庭裁判所(家事法院)保護的對象(觸法少年)。不過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是另一回事,會由負監督義務的父母支付。不能用「小孩子做的」就了事。
能把60萬日圓以下的金錢糾紛原則上在1次庭期就解決的制度是什麼?
簡易裁判所的小額訴訟專門處理60萬日圓以下的金錢請求。原則上1天就判決,手續費也只要數千日圓,是不請律師也容易使用的制度,適合追討押金返還、未付報酬、二手交易糾紛。要知道,如果對方提出異議,程序就會轉為通常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把借出去的錢還來」時,該由誰來舉證?
民事的原則是「主張者負舉證責任」。沒有證據的話,再怎麼真實也會敗訴。和刑事不同,警察不會替你出動。金錢借貸一定要留下借據、匯款紀錄、訊息——這就是最大的自保。
「只要寄出內容證明郵件就有強制力」這個說法正確嗎?
內容證明只是由郵局證明「何時、由誰、寄出什麼」,法律上的強制力是零。不過它能作為已表達請求意思的證據,並以催告的方式讓時效的完成延後6個月(日本民法第150條),傳達認真程度的心理效果也很大。要查封財產,必須有判決等執行名義。
對判決不服時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審→控訴(第二審)→上告(第三審)的三審制,是為了慎重判斷、糾正錯誤而設。不過上告的理由限於違憲、違反判例等,「因為不滿」是不被受理的。控訴期間是判決送達後2週——過了就確定。
在警察偵訊時「不想說的事情就不說」,這樣算什麼?
緘默權是日本國憲法第38條的權利,在偵訊與法庭上都可以行使,也不允許以行使緘默權為由給予不利對待。因為輸給「不說話印象不好」的壓力而做出虛偽自白,正是冤案最大的原因。鐵則是先找律師(值班律師免費)。
警察要逮捕一個人,原則上必須具備什麼?
逮捕原則上需要法官的令狀(日本國憲法第33條,令狀主義),例外是現行犯逮捕等。搜索住宅與扣押同樣需要令狀。「任意同行」「任意提出」終究是任意的——光是知道可以拒絕,應對方式就會不同。
要不要把犯罪者送上法庭(提起公訴),由誰決定?
起訴的權限由檢察官獨占(起訴獨占主義),而且還有依情況不起訴的裁量(起訴便宜主義、緩起訴)。就算被害人喊著「我要告他」,發動刑事審判的仍是檢察官。對不起訴不服時,有向檢察審查會聲請的制度。
日本刑事審判的有罪率據說超過99%,主要原因是什麼?
一般認為主因是檢察官在起訴便宜主義之下,挑選確實能定罪的案件來起訴,形成「一旦被起訴幾乎就是有罪」的運作。也正因如此,起訴前的辯護活動(阻止羈押、爭取不起訴)才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性,這是刑事實務的常識。
2022年日本少年法修正後,18歲與19歲被改稱為什麼?
配合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18歲與19歲被定為「特定少年」。少年法的保護仍然保留,但擴大了移送檢察官(逆送)的範圍,被起訴時也解禁實名報導,更接近成年人的待遇。這是應該知道的變化:滿18歲後,不受少年法保護的場合變多了。
少年犯下案件後,案件首先會被送到哪裡?
少年案件原則上全部送往家庭裁判所(家事法院),稱為全案移送主義。由家事法院的調查官調查成長背景與家庭環境(這時家族關係圖就派上用場),再於審判中決定保護觀察、送交少年院等保護處分。目的不是刑罰,而是重新振作。
少年審判的目的是「給予懲罰」。這句話是對還是錯?
日本少年法第1條明文把「少年的健全成長」列為目的。審判不公開,處分也以送交少年院、保護觀察等具教育性質者為主。重大案件則有被逆送而進入刑事審判的例外。雖然有人批評太寬鬆,但這是依據防止再犯資料所設計的制度。
日本法律所定的工時上限(法定工時)是多少?
這是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大原則。要超過這個時數讓員工工作,必須締結並申報36協定(依勞基法第36條而來的加班協定)並支付加班加給。沒有必要無條件接受「我們公司做9小時是常態」。先確認自家公司的約定工時與36協定吧。
加班(法定工時外勞動)的加給率最低是加成多少?
工時外要加25%以上,深夜(22時至5時)再加25%,每月超過60小時的部分要加50%以上(中小企業自2023年起也適用)。「已經付了固定加班費,所以做幾小時都同一個金額」,若不補付超出部分就是違法。養成確認薪資明細內容的習慣。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命令員工「加班」?
加班命令有效的前提是:已締結並申報36協定,且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訂有得命令加班的規定。若沒有,命令本身就無效,拒絕也不能懲戒。即使命令有效,育兒、照護期間的限制,或會損害健康程度的命令,也能以權利濫用為由拒絕。
即使有36協定,原則上也不能超過的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
日本推動工作方式改革(2019年起)後,上限附有罰則。即使簽了特別條款,仍有每年720小時以內、連續數月平均80小時以內、單月未滿100小時等絕對紅線。違反的雇主可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沒有上限的血汗加班」就是違法。
突然被通知「明天起不用來了」而遭解僱。法律上如何評價?
解僱若沒有客觀上合理的理由與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即為無效(日本勞動契約法第16條,解僱權濫用法理)。程序上也需要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解僱預告津貼。「被解僱就完了」並非如此,可以爭取撤回、確認僱傭關係或和解金的案例很多。可先找勞動基準監督署或勞動局的協調程序。
打工族有沒有有薪假?
就算一週只上1天班,只要連續任職6個月且出勤率達8成,就會按比例給予有薪假。而且對於一年獲配10天以上的人,公司還有讓其取得5天的義務(違反處罰鍰)。「打工沒有有薪假」是典型的違法話術。請假也不需要說明理由(公司僅有變更請假時期的權利)。
未付的加班費可以往回追討多久?
工資請求權的時效目前暫定為3年(法律上朝延長為5年的方向)。打卡紀錄、電腦登入記錄、班表、每天的筆記都能當證據。離職後也能請求。情節惡劣時,法院還可能命令支付同額的附加金。不需要「因為辭職了就自認倒楣」。
憲法的人權規定,是否直接適用於公司與個人之間的關係(私人間)?(三菱樹脂事件)
最高法院認為,憲法的人權規定是規範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不直接適用於私人之間,而是透過日本民法第90條(公序良俗)等規定的解釋間接發生作用(間接適用說)。這是一件因求職者的學運經歷而被拒絕正式錄用所引發的超知名判例。
對於殺害尊親屬的處罰遠比一般殺人為重的規定,日本最高法院如何判斷?
1973年作成的,是日本最高法院史上第一件宣告法令違憲的判決。判決認為加重刑度本身可以允許,但只有死刑與無期徒刑這種極端重罰屬於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14條。背景是一名女兒不堪親生父親長期性虐待的案件。該條文遲至1995年才被刪除。
對於「與既有藥局未達一定距離就不得新設開業」的管制,日本最高法院如何認定?
這是1975年的法令違憲判決。判決認為距離限制的目的(防止不良藥品)與手段之間關聯薄弱,侵害了職業選擇的自由(憲法第22條)。它是把管制目的分為消極目的與積極目的、據以改變審查密度的「管制目的二分論」代表案例,在日本司法考試中很常出現。
關於「健康且具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憲法第25條,生存權),判例採取什麼立場?
在朝日訴訟等案件中,法院認為憲法第25條是宣示國家的責務,具體的給付請求權要透過法律(生活保護法等)來實現(方針規定式的理解)。不過制度倒退或不合理的運作,仍可透過訴訟爭執。不要對申請生活保護的諮詢感到卻步,這一點也很重要。
這是隨機出題的練習工具(在啟用 JavaScript 時運作)。即使不使用此工具,也能閱讀上方的所有題目與解說。
※ 解說僅為一般性資訊,並非針對個案的法律諮詢或醫療、安全方面的建議。法令與制度可能修訂,請確認最新的官方資訊。
本頁面譯自日文原文。若譯文與原文內容不一致,以日文版為準。 查看日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