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Guide指出,仿單之記載依①改訂年月、②仿單必讀及保管相關事項、③販賣名稱、藥效名稱及風險分級、④產品特徵、⑤使用上注意事項、⑥效能或效果、⑦用法及用量、⑧成分及分量、⑨有助於預防疾病・改善症狀之事項、⑩保管及處理上注意事項、⑪消費者諮詢窗口、⑫製造銷售業者之名稱及所在地之順序記載。因此消費者諮詢窗口記載於製造銷售業者之名稱及所在地之前,效能或效果記載於用法及用量之前。養生要訣並非必要記載事項。
第2題 | 改訂年月
關於仿單之改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規定於重要內容變更時,記載改訂年月,並明示已改訂之處。
義務規定仿單至少每5年須定期改訂一次。
改訂僅限於基於醫藥品效能相關新知見之情形,不會有基於安全性相關知見之改訂。
一般用醫藥品仿單之內容,不會自取得核准時之內容有所變更。
正確答案A. 規定於重要內容變更時,記載改訂年月,並明示已改訂之處。
the Guide指出,仿單之內容係基於醫藥品效能・安全性等相關新知見、使用相關資訊,於必要時隨時進行改訂,並非義務定期改訂。重要內容變更時,須記載改訂年月並明示改訂之處,使原已使用該醫藥品之人得以留意變更之處。無論效能或安全性之知見,皆可作為改訂之依據。
the Guide指出,該等文字係記載於仿單販賣名稱之「上方」。此外,因實際使用者或當時之狀態等而應留意之事項有所不同,並非開封時閱讀一次即已足夠,須妥善保管以便隨時取出閱讀。購買者以外之家人等實際使用時,閱讀仿單亦屬重要,就醫時攜帶並出示諮詢亦屬重要。
第4題 | 販賣名稱等
關於仿單之「販賣名稱、藥效名稱及風險分級」及「產品特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產品特徵之記載,係以向使用醫藥品之人淺顯說明該產品概要為目的。
即使販賣名稱中已含有藥效名稱,仍不得省略藥效名稱之記載。
不直接用於人體之檢驗藥,係以「販賣名稱、藥效名稱及風險分級」記載。
所謂藥效名稱,係指經核准之販賣名稱本身。
正確答案A. 產品特徵之記載,係以向使用醫藥品之人淺顯說明該產品概要為目的。
the Guide指出,所謂藥效名稱,係指以簡潔易懂之表現,顯示該醫藥品之藥效或性質(例如主要有效成分等)者,若販賣名稱中已含有藥效名稱等情形,可能省略其記載。不直接用於人體之檢驗藥則記載為「販賣名稱及使用目的」。產品特徵係簡潔記載為了解產品概要所需之內容。
第5題 | 使用上注意事項
關於仿單之「使用上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其他注意事項」中,記載有關偶爾發生之嚴重副作用,應立即就醫接受診療之旨。
由「不可為之事」、「應諮詢事項」及「其他注意事項」構成。
因屬適當使用上被視為重要之項目,故彙整記載於仿單後段。
規定以與其他記載事項相同之字體・字級記載,使其不致與其他記載事項有所區別。
正確答案B. 由「不可為之事」、「應諮詢事項」及「其他注意事項」構成。
the Guide指出,「使用上注意事項」由「不可為之事」、「應諮詢事項」及「其他注意事項」構成,適當使用上被視為重要之項目記載於前段。此外,係以邊框圈住、變更文字顏色或字級等方式,使其相較於其他記載事項更為醒目地記載。「其他注意事項」中,就可容許之輕微症狀,記載為「可能出現下列症狀」。
第6題 | 效能與用法
關於仿單之「效能或效果」及「用法及用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用法及用量中,就年齡區分、每次用量、每日使用次數等,以表格形式等易於理解之方式記載。
即使有兒童使用上未獲認可之年齡區分,亦不記載該旨。
與效能或效果相關之注意事項,僅記載於「使用上注意事項」項目中,不會緊接於效能或效果項目之後記載。
效能或效果,於一般用檢驗藥中記載為「使用方法」。
正確答案A. 用法及用量中,就年齡區分、每次用量、每日使用次數等,以表格形式等易於理解之方式記載。
the Guide指出,一般用檢驗藥中,效能或效果記載為「使用目的」,用法及用量則記載為「使用方法」。用法及用量以易於理解之方式記載年齡區分、每次用量、每日使用次數等,若有使用年齡之限制,則記載該年齡區分之兒童不得使用之旨。與效能或效果、用法及用量相關之注意事項,分別緊接於各該項目之後,並與之區別記載。
第7題 | 成分與分量
關於仿單之「成分及分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作為添加物配伍之成分,不記載於仿單中。
並不知添加物會成為過敏之原因,故有過敏病史之人亦無須避免使用。
記載有效成分之名稱及分量,並與該等記載一併列出作為添加物配伍之成分。
醫藥品之添加物,係以其本身可積極期待藥效為目的而配伍者。
正確答案C. 記載有效成分之名稱及分量,並與該等記載一併列出作為添加物配伍之成分。
the Guide指出,記載有效成分之名稱(有一般名稱者記載其一般名稱)及分量,並一併列出作為添加物配伍之成分(不直接用於人體之檢驗藥等除外)。添加物並非以積極期待藥效為目的而配伍,而係以提升製劑之品質、效能及安全性為目的,惟已知部分添加物可能成為過敏之原因,對該成分有過敏病史之人須避免使用。
the Guide指出,消費者諮詢窗口記載製造銷售源頭製藥企業(製造銷售業者)之窗口負責部門名稱、電話號碼、受理時間等。製造銷售業者之名稱及所在地欄中,記載取得製造銷售業許可並就該醫藥品負製造責任之製藥企業名稱及所在地,若委託他公司銷售,經銷商等之名稱及所在地則「一併」記載。養生要訣並非必要記載事項。
the Guide指出,依《藥機法》第52條第2項規定,要指導醫藥品、一般用醫藥品及藥局製造銷售醫藥品,義務規定須有上開記載。自令和3年8月1日起廢止隨附紙本仿單者為「醫療用醫藥品」,其注意事項等資訊改以電子方式提供。一般用醫藥品等消費者直接購買之產品,若原有仿單,則繼續隨附紙本仿單。綜合機構網頁刊載有一般用醫藥品・要指導醫藥品之仿單資訊。
the Guide指出,「不可為之事」記載有不遵守即致症狀惡化,或易生副作用或事故等之事項。使用前應諮詢專業人員之情形,則記載於「應諮詢事項」。因正接受醫療機構治療之人若憑自我判斷停用經處方之醫藥品並不妥當,故與醫療用醫藥品之併用記載於「應諮詢事項」。兒童之年齡限制記載於「不可使用(服用)者」項下。一般用檢驗藥因僅憑檢查結果無法確定診斷,故記載若判定為陽性應儘速就醫接受診斷之旨。
the Guide指出,正接受醫師或牙醫師治療時,通常已採取某種投藥等處置,若憑自我判斷使用,可能妨礙治療、與有效成分重複或產生交互作用等,故應事先諮詢並判斷其適當與否。「經診斷罹患下列疾病之人」,無論現正接受醫師治療與否,皆予記載。不遵守即致症狀惡化等之事項,記載於「不可為之事」。「有下列症狀之人」,亦包含雖無法期待該醫藥品改善效果、卻容易誤用之症狀。
第22題 | 應諮詢×孕婦
關於「應諮詢事項」項目中「孕婦或疑似懷孕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因孕婦使用經驗之科學數據有限,多屬安全性評估困難之情形。
就孕婦而言,考量對胎兒之影響後,廣泛推薦一般民眾憑自我判斷使用醫藥品。
記載於此項目者,皆為已判明對人類具體不良影響者。
已判明懷孕並定期接受產科檢查者,無須諮詢主治醫師。
正確答案A. 因孕婦使用經驗之科學數據有限,多屬安全性評估困難之情形。
the Guide指出,與「不可為之事」項目中記載為「不可使用(服用)者」不同,此處未必為已判明對人類具體不良影響者,惟因孕婦使用經驗之科學數據有限,多屬安全性評估困難之情形。此外,一般民眾憑自我判斷使用醫藥品宜降至最低限度,已判明懷孕並定期接受產科檢查者,須說明應諮詢主治醫師。
the Guide指出,就授乳中之人而言,雖已知攝取之醫藥品成分部分會移行至乳汁中,但於未達須於「不可為之事」項目中記載之程度時,記載於「應諮詢事項」。此外,即使未曾因該醫藥品出現過敏症狀,凡對其他醫藥品有過敏既往病史之人或過敏體質之人,一般而言發生過敏性副作用之風險「較高」,應就使用之適當與否作出審慎判斷。
第25題 | 副作用之記載
關於仿單中有關副作用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記載為一般性副作用之症狀中,不包含可能為嚴重副作用初期症狀者。
嚴重副作用僅止於無須住院程度之健康損害。
先依部位別記載一般性副作用之症狀,其後接續依副作用名稱記載偶爾發生之嚴重副作用症狀。
自藥理作用等可預期出現之輕微症狀,即使持續或增強,亦無須中止使用。
正確答案C. 先依部位別記載一般性副作用之症狀,其後接續依副作用名稱記載偶爾發生之嚴重副作用症狀。
the Guide指出,關於副作用,i) 先依部位別記載一般性副作用,其後接續 ii) 依副作用名稱記載偶爾發生之嚴重副作用。即使記載為一般性副作用之症狀,仍包含如疹子、發紅等可能為嚴重副作用初期症狀者。嚴重副作用係指有可能導致須住院以上程度健康損害者。即使為可容許之輕微症狀,若持續或增強,仍記載應暫停使用並諮詢專業人員之旨。
第26題 | 未見改善
關於一定期間或一定次數使用後未見症狀改善時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漢方處方製劑中,未記載「長期連用時應諮詢專業人員」之旨者,係限於短期使用者。
漢方處方製劑一律經短期使用即可獲得效果。
即使因並非該醫藥品適用範圍之疾病所致之症狀,亦無須就醫。
一般用檢驗藥中,記載即使檢查結果為陰性,若仍有某些症狀,亦無須再檢查或諮詢醫師。
正確答案A. 漢方處方製劑中,未記載「長期連用時應諮詢專業人員」之旨者,係限於短期使用者。
the Guide指出,漢方處方製劑多屬持續使用一定期間方可獲得效果者,惟長期連用時記載應諮詢專業人員之旨,未有此記載之漢方處方製劑,則限於短期使用者。未見症狀改善時,可能係因並非該醫藥品適用範圍之疾病或併發症等所致,已超出一般用醫藥品可因應之範圍,有時須就醫接受診療。一般用檢驗藥中,記載即使檢查結果為陰性,若仍有某些症狀,應再檢查或諮詢醫師之旨。
the Guide指出,作為有助於醫藥品適當選擇之事項,仿單內容中除效能・效果、用法・用量、作為添加物配伍之成分等外,使用上注意事項之記載中,「不可使用(服用)者」「不可用於下列部位」「授乳中之人不得服用本藥品,或服用本藥品時應避免授乳」「服用後不可駕駛交通工具或操作機械類」等,亦記載於外盒等。此外,依醫藥品之不同,可不以仿單之形式,而以依《藥機法》第52條第2項規定之記載記載於外盒等。
第33題 | 使用期限
關於醫藥品使用期限之標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經確認於適當保存條件下製造後逾3年性狀及品質仍屬穩定之醫藥品,並無法定標示義務。
因使用期限並無法定標示義務,故幾乎不會記載於外盒等。
所標示之「使用期限」,即使於開封後,仍為記載日期前品質獲得保證之期限。
以配置方式銷售之醫藥品,不會將使用期限記載為「配置期限」。
正確答案A. 經確認於適當保存條件下製造後逾3年性狀及品質仍屬穩定之醫藥品,並無法定標示義務。
the Guide指出,經確認於適當保存條件下製造後逾3年性狀及品質仍屬穩定之醫藥品,雖無法定標示義務,惟基於流通管理等便利,通常仍記載於外盒等。以配置方式銷售之醫藥品,可能記載為「配置期限」。所標示之使用期限,係「未開封狀態」保管時品質獲得維持之期限,一旦開封者,於記載之日期前品質未必獲得保證。
第34題 | 其他法令
除依法之法定標示事項外,關於依其他法令所為之產品標示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容器包裝之識別標示(識別標章),係依消防法所定。
依消防法或高壓氣體保安法所定之注意事項,義務規定標示於容器上,惟不會記載於仿單。
噴霧產品之「注意高溫」、使用氣體之名稱等注意事項,係依高壓氣體保安法所定。
以可燃性氣體為噴射劑之噴霧產品或消毒用酒精等之「嚴禁煙火」等注意事項,係依高壓氣體保安法所定。
正確答案C. 噴霧產品之「注意高溫」、使用氣體之名稱等注意事項,係依高壓氣體保安法所定。
the Guide指出,噴霧產品之「注意高溫」、使用氣體之名稱等注意事項,係依高壓氣體保安法(昭和26年法律第204號)所定。「嚴禁煙火」等係依消防法(昭和23年法律第186號)所定,容器包裝之識別標示(識別標章)則係依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平成3年法律第48號)所定。此等事項雖依法義務標示於容器,惟仿單中亦作為「保管及處理上注意事項」加以記載。
the Guide指出,「使用時請詳閱仿單」等仿單必讀相關事項,記載於外盒等,其宗旨為避免僅取出包裝內封入之醫藥品(含內袋),而未閱讀仿單之情形。有關諮詢專業人員之建議事項,就依症狀、體質、年齡等判斷副作用危險性較高之情形,或正接受醫師或牙醫師治療、不宜僅憑一般使用者判斷即使用之情形記載,記載空間狹小時,則記載「因有不適合使用之情形,使用前請務必諮詢醫師、牙醫師、藥劑師或登錄銷售者」等。
the Guide指出,「保管及處理上注意事項」項目中有關醫藥品保管之事項,亦記載於外盒等,其理由為可能有購買後未立即開封而保管,或攜帶外出之情形。每次用量中含逾0.1毫升酒精之內服液劑(以滋補強壯為目的者),例如以「含酒精○○毫升以下」之方式,記載含有酒精之旨及其分量。作為添加物配伍之成分,亦屬記載於外盒等之事項。
第37題 | 保管條件
關於醫藥品之保管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醫藥品即使凍結,亦不會變質或效力減弱。
錠劑、膠囊劑、散劑等宜保存於冰箱內以防潮濕。
糖漿劑等易變質,故宜於開封後保存於冰箱內。
為避免家中誤飲事故等,宜將醫藥品與食品集中保管於同一場所。
正確答案C. 糖漿劑等易變質,故宜於開封後保存於冰箱內。
the Guide指出,醫藥品若未經適當保管,可能產生化學變化或雜菌繁殖等,尤其糖漿劑等易變質,故宜於開封後保存於冰箱內。另一方面,錠劑、膠囊劑、散劑等因取出時與室溫之急遽溫差易致受潮,不適合保存於冰箱內。此外,凍結可能使醫藥品變質或效力減弱,且為避免誤飲事故等,醫藥品應與食品「區隔」並置於任何人皆易於辨識之處保管,此點甚為重要。
the Guide指出,第一類醫藥品及第二類醫藥品因其副作用等有引發足以影響日常生活程度健康損害之虞,其歸屬之風險分級可自產品標示輕易判別,藉此自然而然引起對必要注意事項之關注。仿單或外盒標示之改訂反映後之產品流通並為購買者等所見,須經一定期間。仿單資訊無法事先瀏覽時,活用自產品標示可得知之適當使用資訊便更形重要。使用上注意事項之內容,某種程度上亦可自配伍成分等之記載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