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營業收入1,000萬日圓、營業成本600萬日圓。其營業毛利(粗利 arari)是多少?
- 1,000萬日圓
- 1,600萬日圓
- 600萬日圓
- 400萬日圓
正確答案
D. 400萬日圓營業毛利=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公司計算規則(会社計算規則)第89條)。1,000萬 − 600萬 = 400萬日圓。600萬只是被減掉的營業成本本身;1,600萬是誤把兩者相加;1,000萬則是忘了扣除營業成本。
職場・求職 · 商務基礎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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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從實際數字的讀法,掌握從營收產生利益的各個層級,以及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分別描繪的是什麼。
公司的數字,要一層一層削減著往下看。首先,營業收入(売上高)減去銷貨成本(売上原価)的金額就是売上総利益(銷貨毛利),現場稱之為「粗利(arari,毛利)」(公司計算規則第89條)。毛利顯示的是那項商品或服務本身有多少實力。接著減去銷售費用及一般管理費用,也就是人事費、房租、廣告費等為了銷售所需的費用,就得到營業利益(同第90條),它表示本業賺了多少。再把營業外收益加到營業利益上,減去借款利息之類的營業外費用,就是經常利益(同第91條)。如果「毛利有出來,營業利益卻很薄」,就可以讀出原因出在銷售方式或間接費用的花法上。
決算書(財務報表)之中,損益計算書(損益表)顯示的是1年之類一段期間內賺了多少、花了多少的「流量」。貸借対照表(資產負債表)顯示的則是在決算日這個特定時點上擁有什麼、有義務還誰多少錢的「餘額」。資產負債表規定要區分成資產、負債、純資產3個部分來表示(公司計算規則第73條),資產的合計必定等於負債和純資產的合計。損益表則區分為營業收入、銷貨成本、銷售費用及一般管理費用、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用、特別利益、特別損失(同第88條)。先把「看流量的報表」和「看餘額的報表」這個差別放進腦袋,就不會搞混。
把費用分成固定費和變動費,視野會清楚很多。固定費是不管營收增加或減少,金額幾乎都固定的費用,代表性的是辦公室房租和正職員工的薪水。變動費是隨營收增減的費用,材料費、進貨、與營收連動的銷售手續費屬於此。售價減去每1個的變動費,得到的金額稱為限界利益(邊際貢獻),用固定費除以邊際貢獻,就能求出不賺也不賠的銷售數量,也就是損益兩平點。要歸到哪一邊會因行業和契約形式而異,請依自家公司的實際狀況判斷。
長期使用的設備,不在購入當年一次全額列為費用,而是分攤到使用年數列為費用。這就是減價償却(折舊)(法人稅法第31條)。以定額法而言,取得價額除以耐用年數所得的金額,大致就是每年的折舊費。消費稅的制度是:事業者從隨營收收取的稅額中,扣掉進貨和經費所支付的稅額後繳納(消費稅法第30條)。標準稅率合計為10%,輕減稅率合計為8%(同第29條)。留在手邊的那部分消費稅,最終是要繳出去的錢,所以在資金調度上,意識到「不要和自己的利潤混在一起」比較安全。具體的計算和申報請向稅務署或稅理士(稅務代理人)確認。
| 利益的層級 | 計算方式 | 能看出什麼 |
|---|---|---|
| 売上総利益(毛利) | 營業收入 − 銷貨成本 | 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利潤幅度 |
| 営業利益 | 銷貨毛利 − 銷售費用及一般管理費用 | 本業的獲利 |
| 経常利益 | 營業利益 + 營業外收益 − 營業外費用 | 含利息等本業以外在內的實力 |
| 税引前当期純利益(稅前本期淨利) | 經常利益 + 特別利益 − 特別損失 | 含臨時性損益在內的利益 |
| 当期純利益(本期淨利) | 稅前本期淨利 − 法人稅等 | 最終留在公司的利益 |
損益分岐点の販売数量を求める(例)売価 900円、1個あたり変動費 400円、固定費 月300万円1個あたり限界利益: 900 − 400 = 500円損益分岐点数量: 3,000,000 ÷ 500 = 6,000個検算(売上): 900 × 6,000 = 5,400,000円検算(費用): 400 × 6,000 + 3,000,000 = 5,400,000円 で一致
出處與依據: 日本公司計算規則(会社計算規則)第89條、第90條、第91條
本課掌握推動交易的各種書面的排列順序,以及各自證明了什麼,並一路理解到印花稅、保密、承攬轉包交易的規則。
交易的書面是有順序的,各自有各自的角色。見積書(估價單)是「用這個條件、這個金額可以做」的提示;発注書、注文書(訂購單)是買方的要約;請書、注文請書(訂單承諾書)是接單方的承諾;納品書(送貨單)是交付的紀錄;検収(驗收)是收受方確認內容並認定合格的分界點;然後是請求書(請款單)和付款。契約本身,在對方對載明內容的要約作出承諾時即告成立,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不需要書面等方式(民法第522條)。即使如此還是要交換書面,是為了把合意的內容留下來,以免日後各說各話。
驗收往往是付款的起算點,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分界點。要確認數量、規格、品質,有問題就在這個階段提出。交付的標的物在種類、品質、數量上不符合契約內容時,買方可以請求修補或交付替代物等「追完(補正履行)」(民法第562條)。另外,請負(承攬)是當事人一方約定完成工作、對方約定就其成果支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632條)。一開始就把「以什麼算完成」談攏,驗收時就不會起爭執。
印紙稅(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製作印紙稅法別表第一所列文書、也就是課稅文書的人(印紙稅法第3條)。最常遇到的是收據,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收受書,如果記載的收取金額未滿5萬日圓則免稅(同法別表第一第17號文書)。印花不是貼上去就算了,必須跨在文書和印花的花紋上明確地銷除(同法第8條第2項)。只用電子資料往來時的處理方式,有時見解分歧,請向稅務署或稅理士確認。
保密契約也就是NDA,是約定不把在洽談或共同作業中得知的資訊用於目的外、也不揭露給第三人。基本上要在開口談之前先簽。同時,公司內部的管理也不可或缺。不正競爭防止法所稱的營業秘密,是要同時符合三項:以秘密方式加以管理、屬於對事業活動有用的技術上或營業上的資訊、非公眾所周知(同法第2條第6項)。也就是說,沒有加以管理的資訊很難受到保護。承攬轉包交易的規則方面,下請代金支払遅延等防止法(防止轉包報酬延遲支付等法)經修正後於2026年1月1日施行,簡稱為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通稱取適法。內容包括禁止以票據支付、在原本的資本額基準上加入員工人數基準,並把製造等標的物交付所需的運送委託也納入適用對象等,適用範圍擴大了。
| 階段 | 由誰發出 | 意味著什麼 |
|---|---|---|
| 見積書(估價單) | 接單方 | 「用這個條件、這個金額可以做」的提示 |
| 発注書・注文書(訂購單) | 下訂方 | 表示想買的要約意思表示 |
| 請書・注文請書(訂單承諾書) | 接單方 | 表示接受要約的承諾意思表示 |
| 納品書(送貨單) | 接單方 | 已交付約定物品或成果的紀錄 |
| 検収書(驗收單) | 下訂方 | 已確認內容並認定合格的紀錄 |
| 請求書(請款單) | 接單方 | 要求支付價金 |
1. 仕様と納期をすり合わせ、見積書をもらう2. 社内の決裁を通してから発注書を出す3. 請書を受け取り、契約が成立したことを書面で残す4. 納品を受けたら納品書と現物を突き合わせる5. 検収し、不適合があればこの段階で連絡する6. 検収完了を受けて請求書を受け取り、期日に支払う
出處與依據: 日本民法 第522條、印紙稅法 第3條、不正競爭防止法 第2條第6項
本課連同條文依據,確認工作時間與休假的規則、加班費的加成率、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的差異,以及薪資明細的讀法。
工時的原則是扣除休息時間後1日8小時、1週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要讓勞工超過這個時數工作,必須和「由過半數勞工組成的工會」或「代表過半數勞工的人」簽訂書面協定,也就是所謂的36協定,並向行政機關申報(同法第36條第1項)。可延長時間的上限原則上是1個月45小時、1年360小時(同條第4項)。休息時間方面,工作時間超過6小時要給45分鐘以上,超過8小時要給1小時以上,並且要在工作時間之中給予(同法第34條)。休假日則是每週至少1次,或在4週之中4日以上(同法第35條)。
年次有給休暇(年度帶薪假)方面,自受僱日起算連續工作6個月、且出勤達全部應工作日8成以上的勞工,可獲得10個工作日(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1項)。之後再依年資增加。原則上要在勞工請求的時期給予,公司只有在會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才能變更到其他時期(同條第5項)。條文中並沒有說明請假理由的義務。此外,對於一年獲配10日以上的勞工,公司必須在基準日起1年內,指定時期讓其取得其中5日(同條第7項)。
加成工資的最低費率由法令訂定。延長工時的勞動為2成5以上,法定休假日的勞動為3成5以上(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平成6年〔1994年〕政令第5號)。1個月超過60小時的延長工時部分為5成以上(同項但書)。深夜(原則上是晚上10點到早上5點)的勞動需要2成5以上的加成(同條第4項),若延長工時落在深夜,就把各自的加成相加。另外,家庭津貼和通勤津貼不計入作為加成工資計算基礎的工資(同條第5項)。
保險分成2個系統來記就不會混亂。健康保険(健保)和厚生年金保険(勞工年金保險)是所謂的社會保險,保費由勞工和雇主各負擔一半(健康保險法第161條、厚生年金保險法第82條)。労災保険(職災保險)和雇用保険(就業保險)合稱勞動保險;職災保險的保費沒有勞工負擔的部分,就業保險則由勞工負擔一部分(勞動保險保費徵收等相關法律第31條)。薪資明細由出勤、給付、扣除這3個區塊構成,總給付額減去扣除合計後的差額給付額就是實領金額。工資原則上要以通貨、直接給勞工、全額、每月1次以上、並訂定固定日期支付(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屬於哪種勞動 | 加成率的最低限度 | 依據 |
|---|---|---|
| 超過法定工時的延長工時勞動 | 2成5以上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平成6年〔1994年〕政令第5號 |
| 1個月超過60小時的延長工時勞動 | 5成以上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但書 |
| 法定休假日的勞動 | 3成5以上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平成6年〔1994年〕政令第5號 |
| 深夜勞動(晚上10點到早上5點) | 2成5以上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4項 |
残業代の計算(1時間あたりの賃金が 2,000円の場合)時間外の割増率: 1 + 0.25 = 1.251時間あたり: 2,000 × 1.25 = 2,500円時間外2時間分: 2,500 × 2 = 5,000円その2時間が深夜にもかかる場合: 1 + 0.25 + 0.25 = 1.51時間あたり: 2,000 × 1.5 = 3,000円
出處與依據: 日本勞動基準法 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37條、第39條
為了同時保護公司和自己,本課掌握騷擾的類型、個人資料的處理、社群網站與資訊外洩、內線交易,以及著作權的最低底線。
職場的權勢騷擾(パワーハラスメント)由三項來界定:是以優越關係為背景的言行、超出業務上必要且相當的範圍、損害勞工的工作環境。雇主負有整備申訴體制等在雇用管理上必要措施的義務(勞動政策綜合推進法第30條之2第1項)。厚生勞動大臣的指針舉出6種代表類型:身體上的攻擊、精神上的攻擊、從人際關係中被孤立、過大的要求、過小的要求、侵犯私領域。加害的意圖並不在構成要素之內,所以就算沒有惡意也可能構成;另一方面,它也不是要否定業務上必要且相當範圍內的指導——這兩面都要掌握。
性騷擾(セクシュアルハラスメント)分成兩型:因勞工對性的言行的回應而在勞動條件上受到不利益的類型,以及因性的言行而使工作環境受損的類型,雇主負有採取措施的義務(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第11條第1項)。關於懷孕、生產等言行所致者,規定在同法第11條之3;關於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制度利用之言行所致者,則由育兒照護休業法第25條規定雇主的措施義務。任何一種,都禁止以「提出申訴」或「配合申訴處理陳述事實」為理由,予以解僱或其他不利益的對待。
處理個人資料時,首先要盡可能特定使用的目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不得超出達成所特定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加以處理(同第18條第1項)。取得時,除已事先公告利用目的者外,應迅速通知本人或公告(同第21條第1項)。提供給第三人,除依法令等情形外,原則上要事先取得本人同意(同第27條第1項)。人種、信條、社會身分、病歷、犯罪紀錄等屬於「要配慮個人情報(需特別留意的個人資料)」,要求更慎重的處理(同第2條第3項)。
防止資訊外洩的基本是:不帶出、不給看、不連接。不要把客戶名單或門禁卡和私人物品一起帶著走,不要在公共場所打開畫面,不要把私人的儲存媒體接到業務資料上。社群網站上,就算你以為只是公司內部的話題,一旦流到公開場合就無法收回。就上市公司等的業務等相關重要事實,因執行職務而得知的公司關係人,在該重要事實公布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股票等(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6條第1項)。他人的著作,除了「將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在符合公正慣行且在引用目的正當範圍內加以引用」等情形外,不得擅自使用(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著作權原則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70年(同第51條第2項)。個別情況拿不定主意時,一定要諮詢公司內部的管理部門或專家。
| 種類 | 規範的是什麼 | 依據 |
|---|---|---|
| 權勢騷擾(パワーハラスメント) | 以優越關係為背景的過度言行 | 勞動政策綜合推進法第30條之2 |
| 性騷擾(セクシュアルハラスメント) | 因性的言行造成的不利益與環境惡化 | 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第11條 |
| 懷孕、生產等相關的騷擾 | 關於懷孕或生產的言行 | 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第11條之3 |
| 育嬰假等相關的騷擾 | 關於育兒或照護制度利用的言行 | 育兒照護休業法第25條 |
個人情報を扱う前の確認手順1. 何のために使うのかを言葉にして特定する2. その目的を本人に通知したか公表しているか確かめる3. 目的の範囲を超える使い方をしていないか点検する4. 社外に渡すなら、あらかじめ本人の同意があるか確かめる5. 病歴などの要配慮個人情報が混ざっていないか見る6. 不要になったデータは決められた方法で確実に消す
出處與依據: 日本勞動政策綜合推進法 第30條之2、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7條、著作權法 第32條
某公司營業收入1,000萬日圓、營業成本600萬日圓。其營業毛利(粗利 arari)是多少?
營業毛利=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公司計算規則(会社計算規則)第89條)。1,000萬 − 600萬 = 400萬日圓。600萬只是被減掉的營業成本本身;1,600萬是誤把兩者相加;1,000萬則是忘了扣除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400萬日圓、銷售費用及一般管理費250萬日圓時,營業利益是多少?
營業利益=營業毛利-銷售費用及一般管理費(公司計算規則(会社計算規則)第90條)。400萬 − 250萬 = 150萬日圓。250萬是被減掉的那一方;650萬是誤把兩者相加;400萬則是忘了扣除。
營業利益150萬日圓、營業外收益20萬日圓、營業外費用50萬日圓。該公司的經常利益是多少?
經常利益=營業利益+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用(公司計算規則(会社計算規則)第91條)。150 + 20 − 50 = 120萬日圓。180萬是把營業外收益與費用的正負號弄反(150 − 20 + 50);220萬是收益與費用都加上去;100萬則是漏算了營業外收益。
公司計算規則(会社計算規則)所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區分,是下列哪一組?
資產負債表分為資產、負債、淨資產這3個部分表示(公司計算規則 第73條)。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銷售費用及一般管理費是損益表的區分(同規則 第88條),很容易混淆。費用與收益屬於損益表這一側的用語,不會成為資產負債表的部別。
關於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的說明,何者適當?
損益表呈現的是1年之類的一段期間內賺了多少、花了多少的流量;資產負債表呈現的是在結算日這個時點上擁有什麼、又對誰負有多少償還義務的餘額。第2個選項把兩者對調了。追蹤現金增減是現金流量表的工作,而股價並不會記載在財報上。
把費用分為固定費與變動費時,一般屬於固定費的是哪一項?
固定費是不論銷售增減都幾乎維持一定金額的費用,租金就是代表。進貨成本、原材料費、與銷售連動的銷售手續費都會隨銷售額增減,屬於變動費。歸到哪一邊有時會因行業或契約形式而不同,應依自家公司的實際狀況判斷。
某商品售價900日圓、每件變動成本400日圓,固定費每月300萬日圓。每月的損益兩平銷售數量是多少?
每賣出1件所留下的邊際利益是 900 − 400 = 500日圓。固定費 3,000,000日圓 ÷ 500日圓 = 6,000件。3,333件是誤用售價去除;7,500件是誤用變動成本去除;約2,308件則是把邊際利益誤算成兩者相加的1,300日圓再去除。
取得成本120萬日圓的機器,耐用年數5年,以定額法(不考慮殘值)提列折舊時,每1年的折舊費用是多少?
定額法是把取得成本依耐用年數平均分攤。1,200,000 ÷ 5 = 240,000日圓,即24萬日圓。120萬是把買進當年一次全額費用化的錯誤;60萬是把耐用年數當成2年的金額;12萬是用10年去除的金額。折舊是把長期使用資產的成本分攤到使用年數的觀念(法人稅法(法人税法)第31條)。
某課稅事業者隨銷售收取的消費稅為50萬日圓,進貨與費用時支付的消費稅為30萬日圓。關於應納稅額的想法,何者適當?
消費稅是從銷售時收取的稅額中,扣除進貨與費用時支付的稅額後繳納(消費稅法(消費税法)第30條)。50萬 − 30萬 = 20萬日圓。若把收取的金額原封不動繳納,等於重複負擔了自己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計算還有保存合格發票(適格請求書 tekikaku-seikyūsho)等要件,細節請向稅務署或稅理士確認。
消費稅的標準稅率與輕減稅率(軽減税率,部分品項適用的較低稅率)的組合,何者適當?
標準稅率合計10%,輕減稅率合計8%,其明細分別是消費稅7.8%+地方消費稅2.2%,以及消費稅6.24%+地方消費稅1.76%(消費稅法 第29條、地方稅法(地方税法)第72條之83)。輕減稅率的適用對象,是酒類與外食以外的飲食料品,以及每週發行2次以上的定期訂閱報紙。
一般交易單據的流程,下列哪一個順序適當?
先由賣方提出載明金額與條件的報價單(見積書 mitsumorisho),買方據此發出訂購單(発注書 hacchūsho)這個要約,賣方再回覆承諾書(請書 ukesho)表示承諾。交付物品或成果時附上送貨單(納品書 nōhinsho),經過驗收後才開立請款單(請求書 seikyūsho)。訂購單若排在報價單之前,等於在金額尚未合意的情況下就下單;請款單也不可能排在最前面。
關於契約的成立,日本民法的規定何者適當?
契約在表明內容並提出締結要約的意思表示獲得相對人承諾時成立,除法令另有特別規定外,不需要書面或其他方式(日本民法 第522條)。書面與印章(判子 hanko)並非成立要件,而是日後用來證明合意內容的手段。支付價金是依契約所為的履行,不是成立條件。
關於驗收(検収 kenshū)的說明,何者適當?
驗收是收受方確認數量、規格與品質後認可受領的節點,常常也是付款的起算點。若有不符合契約的情形,應在這個階段提出,要求修補或交付替代物等追完(日本民法 第562條)。提示報價、委託付款、黏貼印花都是另外的手續。
依印花稅法(印紙税法),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收受書(領収書 ryōshūsho,收據)在記載金額為多少時屬於免稅?
收據所載收取金額未滿5萬日圓者為免稅(印花稅法 別表第一 第17號文書)。5萬日圓以上100萬日圓以下為200日圓,金額愈高稅額也愈高。納稅義務人是製作該課稅文書的人(同法 第3條)。
在課稅文書上黏貼印花稅票(収入印紙)之後的處理,何者適當?
印花貼上之後,必須跨越該文書與印花的彩紋(彩紋 saimon,票面花紋)明確地銷印(印花稅法 第8條第2項)。沒有銷印就不算完成納稅。以容易擦除的方式並不算已經銷印,條文中也沒有把黏貼位置限定在背面的規定。
關於不正競爭防止法(不正競争防止法)所稱的營業秘密,下列何者不是條文所列舉的要件?
營業秘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點:作為秘密加以管理、是對事業活動有用的技術上或營業上資訊、尚未公然為人所知(不正競爭防止法 第2條第6項)。向特許廳(特許庁,日本專利主管機關)登記並不是要件;與登記之後內容就會被公開的專利相反,這是讓資訊維持秘密狀態而受保護的制度。公司內部若沒有以秘密方式管理,就難以受到保護。
締結NDA(秘密保持契約,保密協議)的目的,何者適當?
NDA是就洽談或共同作業中知悉的資訊,事先約定其處理方式的契約,核心是禁止目的外利用與禁止向第三人揭露。確定金額屬於報價單或契約書,所有權移轉屬於買賣或承攬的條款,工作時間管理屬於勞務事項,都不是NDA的作用。
俗稱下請法(下請法 shitauke-hō,轉包交易法)的法律,在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法中更改了名稱。目前的簡稱何者適當?
下請代金支付遲延等防止法(下請代金支払遅延等防止法)經修法更名,簡稱為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通稱取適法(取適法 toritekihō)。中小企業基本法與下請中小企業振興法是目的不同的另外法律,獨占禁止法則是規範交易競爭規則的法律,都不是更名後的名稱。
關於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下請法修正,公正取引委員會(公正取引委員会,日本公平交易主管機關)所提示的內容為何?
這次修法禁止了票據支付,也禁止了難以在付款日之前取得全額的支付方式。適用對象的判定,在原有的資本額標準之外加上員工人數標準而擴大,交付製造等標的物所必要的運送委託也新納入對象。
關於注文請書(注文請書 chūmon-ukesho,訂單承諾書)的說明,何者適當?
請書是把針對訂購單(発注書)這個要約所為的承諾意思表示做成書面,兩份備齊之後,日後就比較容易證明合意內容。索取報價是報價委託,告知數量是送貨單(納品書),要求付款是請款單(請求書),各有不同作用。
勞動基準法(労働基準法)所定法定勞動時間的原則,何者適當?
扣除休息時間後,1週不得超過40小時、1日不得超過8小時使勞工工作(勞動基準法 第32條)。要超過這個上限,必須締結並申報三六協定(36協定 saburoku-kyōtei,關於加班的勞資協定)(同法 第36條第1項)。1週48小時不是現行法的數字。
工作時間為7小時的日子,依勞動基準法至少必須給予多長的休息時間?
工作時間超過6小時者須給45分鐘以上,超過8小時者須給1小時以上的休息,而且必須在工作時間的途中給予(勞動基準法 第34條)。7小時超過6小時但沒有超過8小時,所以是45分鐘以上。需要1小時以上的是超過8小時的情形,剛好8小時時給45分鐘以上即可。
勞動基準法所定休假日的原則,何者適當?
雇主必須每週至少給予勞工1次休假日;若採用在4週之內給予4天以上休假的方式,則不適用這項規定(勞動基準法 第35條)。週休二日制或年休120天是許多公司採行的做法,但不是法律一律課予的天數。
自受雇日起連續工作6個月、出勤達全部工作日8成以上的勞工,必須給予的年次有給休暇(年次有給休暇 nenji-yūkyū-kyūka,特別休假)天數是多少?
連續工作6個月且出勤達全部工作日8成以上的勞工,應給予連續或分次合計10個工作日的有薪休假(勞動基準法 第39條第1項)。之後再依年資逐年加給。5天指的是對於獲配10天以上者,公司必須指定時期讓其休完的義務天數(同條第7項),與給假天數是不同的事。
關於年次有給休暇(特別休假)的時期,法令的規定何者適當?
對於獲配10天以上年休的勞工,公司必須在基準日起1年之內,就其中5天為每位勞工分別指定時期給假(勞動基準法 第39條第7項)。並不是所有天數都由公司決定,原則上要在勞工申請的時期給假(同條第5項)。條文中也沒有要求說明請假理由的規定。
超過法定工時的時間外勞動(加班)加給工資,法令所定的最低比率是多少?
加班的加給比率為25%以上(勞動基準法 第37條第1項、平成6年政令第5號)。35%以上是法定休假日出勤,50%以上則是1個月超過60小時部分的加班(同項但書),適用的場合各不相同。
時薪2,000日圓的人,超過法定工時加班了2小時(未及於深夜時段)。含加給應支付的金額是多少?
加班須加給25%以上,因此每小時 2,000 × 1.25 = 2,500日圓,2小時共5,000日圓。4,000日圓是忘了加給的金額;6,000日圓是用加成5成計算的金額;4,500日圓則是只對其中1小時加給、另1小時不加給的錯誤。
依勞動基準法,屬於深夜勞動而成為加給對象的時段,原則為何?
原則上,晚上10點到早上5點之間的勞動,須支付25%(2成5分)以上的加給(勞動基準法 第37條第4項)。厚生勞動大臣認為有必要的地區或期間,另有改為晚上11點到早上6點的例外。加班延伸到深夜時,兩種加給要相加。
關於保險費的負擔,何者適當?
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保險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與雇主各負擔一半(健康保險法 第161條、厚生年金保險法 第82條)。在勞動保險這一側,被保險人負擔的僅限於相當於雇用保險率的部分,勞災保險(職災保險)的部分勞工不負擔(勞動保險保險費徵收法(労働保険の保険料の徴収等に関する法律)第31條)。
薪資明細上總支給額為300,000日圓、扣除合計為45,000日圓時,差引支給額(實領金額)是多少?
差引支給額=總支給額-扣除合計,所以 300,000 − 45,000 = 255,000日圓。345,000日圓是誤把扣除額加上去;300,000日圓則是忘了扣除。工資原則上必須以貨幣直接、全額、每月1次以上在固定日期支付,只有在法令或勞資協定有依據時才能扣除(勞動基準法 第24條)。
關於職場的權勢騷擾(パワーハラスメント pawā-harasumento,職權騷擾),下列何者不是法令所列舉的要素?
法令的整理方式是:以優越關係為背景的言行,超出業務上必要且相當的範圍,因而損害勞工的工作環境;並沒有把行為人的意圖列為要素(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労働施策総合推進法)第30條之2第1項)。因此即使沒有惡意也可能構成;但另一方面,這並不否定業務上必要且相當範圍內的指導。
厚生勞動大臣的指針所示職權騷擾6種代表類型中,不包含下列何者?
6種類型是:身體上的攻擊、精神上的攻擊、人際關係的隔離、過大的要求、過小的要求、侵害個人領域(個の侵害 ko-no-shingai,過度介入私生活)。積欠工資屬於工資支付的問題(勞動基準法 第24條),並沒有被列為騷擾的類型。
關於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課予措施義務的職場性騷擾,下列說明何者適當?
該法 第11條第1項就兩種情形都課予義務:勞工因應性言行的態度而在勞動條件上受到不利益,以及因性言行而使工作環境受損;雇主必須採取建置諮詢體制等雇用管理上必要的措施。條文寫的是「勞工」,並沒有限定性別。另外,雇主在其他事業主要求協助實施措施時,也應盡力配合(同條第3項)。
依照法令,對於提出騷擾申訴的勞工,何種處置適當?
不得以勞工提出申訴、或配合申訴處理而陳述事實為由,予以解雇或其他不利益處分(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 第30條之2第2項、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 第11條第2項)。申訴內容反而是應該受到保護的資訊,條文中也沒有把受理方式限定為書面的規定。
就有關育兒休業、介護休業(家庭照顧假)等制度利用的言行所生的騷擾,課予雇主雇用管理上措施義務的是哪一部法律?
就育兒休業、介護休業,以及其他有關養育子女或家庭照顧的制度、措施之利用的言行,育兒介護休業法 第25條課予建置諮詢體制等雇用管理上必要措施的義務。有關懷孕、生產等的言行,則由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 第11條之3處理。
關於處理個人資料之事業者的義務,何者適當?
處理個人資料時,必須盡可能特定其利用目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情報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變更不得超出與變更前利用目的具有合理關聯性的範圍(同條第2項)。取得時,除已事先公布者外,應迅速把利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同法 第21條第1項)。
把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時的原則,何者適當?
個人資料處理業者除了依法令規定的情形,或為保護人的生命、身體、財產所必要而難以取得本人同意等情形之外,不得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就把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7條第1項)。公司內部核決或存在交易關係,都不能替代本人的同意。
下列何者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要配慮個人情報(要配慮個人情報 yōhairyo-kojin-jōhō,敏感性個人資料)?
要配慮個人情報,是指含有本人的人種、信條、社會身分、病歷、犯罪前科、因犯罪而受害的事實等,為避免產生不當歧視或偏見而需要特別留意之記述等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第3項)。部門名稱、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雖然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但不是這個定義所列舉的事項。
因職務而得知上市往來公司尚未公布的重要事實時,何種因應適當?
公司關係人因職務而得知上市公司等業務等相關的重要事實時,在該重要事實公布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股票等(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取引法)第166條第1項)。這與職位高低無關,換用他人名義,或告知他人請對方代為買賣,同樣會有問題。判斷有疑義時,應向公司內部的管理部門諮詢。
引用他人著作物時的條件,下列何者不是著作權法所列舉的?
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可以引用利用,該引用必須符合公正慣行,並且在報導、批評、研究及其他引用目的上的正當範圍內為之(日本著作權法 第32條第1項)。著作人的生死不是引用的條件。另外,著作權原則上存續到著作人死亡後經過70年為止(同法 第5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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