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考试 · OTC药品销售者(Tohan)合格实验室
法律目的与药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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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 法律的目的
关于《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确保等相关法律》(医薬品、医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通称『药机法』(薬機法,Yakki-hō),以下简称『本法』)第1条所定目的的描述,正确的是:
- 采取有关指定药物管制的措施不包含在本法的目的之中。
- 本法仅将医药品与医疗器械作为管制对象,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及再生医疗等产品不包含在对象之中。
- 本法旨在通过对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再生医疗等产品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确保,以及防止因使用这些产品而对保健卫生造成的危害发生及扩大所需的必要管制等措施,谋求保健卫生的提升。
- 本法旨在对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再生医疗等产品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确保进行必要的管制,医疗上特别需要的医药品、医疗器械及再生医疗等产品的研究开发促进事项不包含在其目的之中。
正确答案
C. 本法旨在通过对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再生医疗等产品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确保,以及防止因使用这些产品而对保健卫生造成的危害发生及扩大所需的必要管制等措施,谋求保健卫生的提升。本法第1条规定,本法旨在对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再生医疗等产品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确保以及防止保健卫生上危害的发生及扩大进行必要的管制,同时采取有关指定药物管制的措施,并采取促进医疗上特别需要的医药品、医疗器械及再生医疗等产品研究开发所需的措施。因此研究开发的促进及指定药物的管制均包含在目的之中,对象也不仅限于医药品与医疗器械。
第2题 | 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药机法》规定的责任·作用,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药机法》第1条之5第1款所定医药相关人员的责任,仅以医师、牙医、药剂师、兽医为对象,登记销售者不负有努力提供信息的责任。
- 《药机法》第1条之6规定,国民应努力正确使用医药品等,并加深对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知识与理解。
- 药店开设者、店铺销售业者或配置销售业者,须使从事业务的登记销售者每年度接受研修实施机构举办的研修。
- 《药机法》第1条之4规定,医药品等相关事业者等应通过相互间的信息交流等必要措施,努力确保医药品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等。
正确答案
A. 《药机法》第1条之5第1款所定医药相关人员的责任,仅以医师、牙医、药剂师、兽医为对象,登记销售者不负有努力提供信息的责任。《药机法》第1条之5第1款针对『医师、牙医、药剂师、兽医及其他医药相关人员』规定了努力提供正确且适当信息的责任,登记销售者作为医药相关人员之一,也需要通过日常获取最新信息、自我钻研,以便能够向购买者等提供正确且适当的信息。其余三项均与《手引》一致、正确。
第3题 | 销售从业登记
关于登记销售者,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只要登记销售者考试合格,即使未接受销售从业登记,也可依法成为登记销售者。
- 登记销售者考试由厚生劳动大臣负责实施。
- 为确认拟从事一般用医药品销售或转让业务者是否具备必要资质,通过都道府县知事实施的考试合格者中,拟从事医药品销售或转让业务者,必须接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
- 为确认拟从事一般用医药品销售或转让业务者是否具备必要资质而由都道府县知事实施的考试,自平成27年度起仍要求具备一定学历或实务经验,不具备者不得报考。
正确答案
C. 为确认拟从事一般用医药品销售或转让业务者是否具备必要资质,通过都道府县知事实施的考试合格者中,拟从事医药品销售或转让业务者,必须接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药机法》第4条第5款第1项规定,登记销售者是指『接受《药机法》第36条之8第2款所定登记者』,仅考试合格并不构成登记销售者。考试由都道府县知事实施,自平成27年度起的考试已废除报考资格(学历·实务经验)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要求担任管理者或管理代理人的登记销售者具备一定的实务·业务经验。
第4题 | 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
关于销售从业登记的申请,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申请书须提交至从事医药品销售或转让业务的药店或医药品销售业店铺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配置销售业则为将配置区域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
- 申请书须提交至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
- 申请书须提交至登记销售者考试合格所在地(考试实施地)的都道府县知事。
- 申请书须经由从事医药品销售或转让业务的药店或医药品销售业店铺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配置销售业则为将配置区域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转交厚生劳动大臣。
正确答案
A. 申请书须提交至从事医药品销售或转让业务的药店或医药品销售业店铺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配置销售业则为将配置区域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根据《药机法施行规则》第159条之7,销售从业登记申请书的提交对象,是从事业务的药店或店铺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配置销售业为将配置区域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既非申请人住所地或考试实施地的知事,也不是提交给厚生劳动大臣。
第5题 | 在多个都道府县登记
关于申请在两个以上都道府县接受销售从业登记者,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仅当从事业务的店铺分布于多个都道府县时,才可接受两个以上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
- 在提出申请的都道府县知事中,只能接受其中一个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
- 只要获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即可接受两个以上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
- 可接受所有提出申请的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
正确答案
B. 在提出申请的都道府县知事中,只能接受其中一个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根据《药机法施行规则》第159条之7第3款,申请在两个以上都道府县接受销售从业登记者,在提出申请的都道府县知事中,只能接受其中一个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既不存在可同时接受多重登记的例外规定,也不存在因店铺分布或厚生劳动大臣批准而产生的例外。
第6题 | 登记销售者名册
关于登记销售者名册及登记事项,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登记销售者名册中登记有登记销售者的住所地。
- 登记销售者名册中登记有登记编号及登记年月日、本籍地都道府县名(无日本国籍者为其国籍)、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性别等。
- 都道府县知事完成销售从业登记后,须向获得该销售从业登记者颁发登记证。
- 登记销售者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30日以内申报变更事项。
正确答案
A. 登记销售者名册中登记有登记销售者的住所地。《药机法施行规则》第159条之8第1款规定的登记事项,包括登记编号及登记年月日、本籍地都道府县名(外国籍者为其国籍)、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性别、考试合格年月及考试实施地都道府县名等,并不包括住所地。颁发登记证(同条第2款)以及变更时须在30日以内申报(《药机法施行规则》第159条之9)均正确。
第7题 | 登记的注销
关于销售从业登记的注销等,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登记销售者出现精神功能障碍、导致业务的持续显著困难时,须在90日以内向发放登记的都道府县知事申报此情况。
- 登记销售者不再从事一般用医药品销售或转让业务时,须在60日以内申请注销登记销售者名册中的登记。
- 登记销售者死亡时,无需申请注销登记。
- 登记销售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依《户籍法》负有申报义务者,须在30日以内申请注销登记销售者名册中的登记。
正确答案
D. 登记销售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依《户籍法》负有申报义务者,须在30日以内申请注销登记销售者名册中的登记。根据《药机法施行规则》第159条之10,死亡·宣告失踪的情形下,由依《户籍法》负有申报义务者在30日以内申请注销。不再从事业务时的注销申请也是30日以内(而非60日)。出现精神功能障碍导致业务的持续显著困难时,须『不迟延地』申报,而非90日以内。
第8题 | 医药品的定义
关于《药机法》第2条第1款医药品定义的描述,正确的是:
- 以诊断、治疗或预防动物疾病为目的使用的物品,不包含在医药品之中。
- 医药品的定义中,包括属于器械器具等的物品。
- 收载于日本药典的医药品中,不存在作为一般用医药品销售的产品。
- 『收载于日本药典的物品』属于医药品。
正确答案
D. 『收载于日本药典的物品』属于医药品。根据《药机法》第2条第1款第1项,收载于日本药典的物品属于医药品。日本药典是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制定规格·标准等而成,日局收载医药品中不乏作为一般用医药品销售或配合于其中的产品。第2项、第3项均以『人或动物』为对象,且均限定为非器械器具等的物品,因此其余选项均错误。
第9题 | 医药品的管制
关于医药品的制造·销售等管制,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医药品即使未按品目分别取得批准,也可以进行制造销售。
- 如检测药、杀虫剂、器具用消毒药等不直接用于人体的物品,不包含在医药品之中。
- 禁止销售等虚假标示医药品或不良医药品的规定,仅适用于制造销售商的制药企业,不适用于药店及医药品销售业。
- 未经厚生劳动大臣许可『制造销售业』者,不得从事医药品的制造销售。
正确答案
D. 未经厚生劳动大臣许可『制造销售业』者,不得从事医药品的制造销售。未经厚生劳动大臣许可制造销售业者,不得从事医药品的制造销售(《药机法》第12条第1款),且须按品目分别接受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等审查并取得批准(《药机法》第14条第1款等)。《药机法》第2条第1款第2项所定医药品,也包括如检测药、杀虫剂、器具用消毒药等不直接用于人体的医药品,禁止销售等虚假标示医药品·不良医药品的规定,在药店及医药品销售业中同样适用。
第10题 | 一般用医药品
关于一般用医药品的定义(《药机法》第4条第5款第4项),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指以供医师或牙医使用,或依其处方或指示使用为目的而供给的医药品。
- 指医药品中,其效能及效果对人体的作用显著,且以基于药剂师及其他医药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由需求者自行选择使用为目的者(要指导医药品及处方药除外)。
- 指医药品中,其效能及效果对人体的作用不显著,且以基于药剂师及其他医药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由需求者自行选择使用为目的者(要指导医药品除外)。
- 指为使其适当使用而需要药剂师当面提供信息及基于药学知识进行指导者,作为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的医药品,与一般用医药品区别对待。
正确答案
C. 指医药品中,其效能及效果对人体的作用不显著,且以基于药剂师及其他医药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由需求者自行选择使用为目的者(要指导医药品除外)。一般用医药品定义的要点在于对人体的作用『不显著』,以及『基于药剂师及其他医药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由需求者自行选择使用』。『作用显著』的说法错误;依处方或指示使用的是处方药;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需要药剂师当面等提供信息及指导的是要指导医药品的说明。
第11题 | 要指导医药品
关于要指导医药品,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要指导医药品经过规定期间后,不会被归类为一般用医药品。
- 要指导医药品是指为使其适当使用而需要药剂师当面等提供信息及基于药学知识进行指导者,由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的医药品。
- 要指导医药品是指为使其适当使用而需要登记销售者当面等提供信息及基于药学知识进行指导者,由都道府县知事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的医药品。
- 要指导医药品是由都道府县知事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的医药品。
正确答案
B. 要指导医药品是指为使其适当使用而需要药剂师当面等提供信息及基于药学知识进行指导者,由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的医药品。负责要指导医药品的指导及信息提供的是药剂师,而非登记销售者。指定者并非都道府县知事,而是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此外,要指导医药品经过规定期间,若药事审议会认为可作为一般用医药品处理,则会被归类为一般用医药品,因此『不会被归类』的说法也错误。
第12题 | 与处方药的区别
关于一般用医药品及要指导医药品与处方药的区别,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处方药是指供医师或牙医使用,或依其处方或指示使用为目的而供给的医药品。
- 一般用医药品及要指导医药品的用量,是由医师或牙医诊察后,根据患者病情逐次决定处方量并交付的。
- 处方药是基于预先设定好的用量,通过适当使用以期待疗效的药品。
- 在功效功能的表达上,一般用医药品及要指导医药品与处方药相同,通常以诊断疾病名称(如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等)表示。
正确答案
A. 处方药是指供医师或牙医使用,或依其处方或指示使用为目的而供给的医药品。处方药是指供医师、牙医使用,或依其处方或指示使用为目的而供给的医药品。功效功能的表达方面,处方药以诊断疾病名称表示,而一般用医药品及要指导医药品则以一般消费者能够判断的症状(如胃痛、烧心等)表示。用量方面,处方药由医师等决定处方量,而一般用医药品及要指导医药品则基于预先设定好的用量,因此其余选项均属方向相反的错误描述。
第13题 | 功效功能的范围
关于一般用医药品及要指导医药品,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即使采集检体对身体存在直接风险,如以血液为检体的检测药,也被认可作为一般用医药品或要指导医药品。
- 不使用注射等侵入性较高的使用方法。
- 对于非经医师等诊疗一般难以期待治愈的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不认可其功效功能。
- 功效功能以一般消费者能够判断的症状(如胃痛、烧心、恶心、胃胀等)表示。
正确答案
A. 即使采集检体对身体存在直接风险,如以血液为检体的检测药,也被认可作为一般用医药品或要指导医药品。即使是不直接用于人体的检测药,若采集检体对身体存在直接风险(如以血液为检体者),也不被认可作为一般用医药品或要指导医药品,因此『被认可』的说法错误。不使用侵入性较高的使用方法、不认可对癌症、心脏病等疾病的功效功能、功效功能以一般消费者能够判断的症状表示,均与《手引》一致、正确。
第14题 | 毒药及剧药
关于毒药及剧药,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毒药及剧药不仅指毒性、剧烈性强的药品,还包括药效可期待的摄取量(用药量)与可能中毒的摄取量(中毒量)相近、安全范围狭窄、须特别注意处理的药品等。
- 毒药是指毒性强烈、由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的医药品。
- 目前存在被归类为一般用医药品的毒药或剧药。
- 剧药是指剧烈性强、由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的医药品。
正确答案
C. 目前存在被归类为一般用医药品的毒药或剧药。毒药或剧药虽可能属于要指导医药品,但目前不存在被归类为一般用医药品的毒药或剧药,因此『存在』的说法错误。毒药、剧药的指定均由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进行(《药机法》第44条第1款·第2款),用药量与中毒量相近、安全范围狭窄等药品也会被指定,此描述正确。
第15题 | 毒药的标示
关于盛装毒药的直接容器或包装上的标示,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须以白底黑框黑字,标注该医药品的品名及『毒』字。
- 须以黑底白框白字,标注该医药品的品名及『毒』字。
- 须以红底白框白字,标注该医药品的品名及『毒』字。
- 须以白底红框红字,标注该医药品的品名及『毒』字。
正确答案
B. 须以黑底白框白字,标注该医药品的品名及『毒』字。毒药须在容器等上以黑底白框白字标注品名及『毒』字(《药机法》第44条第1款)。白底红框红字是剧药的标示方式(同条第2款),并不存在白底黑框或红底白框的规定。违反此标示规定的毒药或剧药,不得销售等(《药机法》第44条第3款)。
第16题 | 剧药的标示
关于剧药,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须在容器等上以红底白框白字,标注该医药品的品名及『剧』字。
- 须在容器等上以白底红框红字,标注该医药品的品名及『剧』字。
- 须在容器等上以黑底白框白字,标注该医药品的品名及『剧』字。
- 即使违反容器等标示的规定,该剧药仍可销售等。
正确答案
B. 须在容器等上以白底红框红字,标注该医药品的品名及『剧』字。剧药须在容器等上以白底红框红字标注品名及『剧』字(《药机法》第44条第2款)。黑底白框白字是毒药的标示方式,将颜色与边框互换的描述均属错误。此外,违反此标示规定的毒药或剧药不得销售等(《药机法》第44条第3款),因此『仍可销售等』的说法也错误。
第17题 | 储存与陈列
关于业务上处理毒药或剧药者的储存·陈列,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关于毒药或剧药储存·陈列的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业务上处理这些药品者中的药店开设者及医药品销售业者。
- 储存、陈列剧药的场所须加锁。
- 毒药及剧药无需与其他物品分开储存、陈列,可与其他医药品放在同一场所集中储存或陈列。
- 毒药或剧药须与其他物品分开储存、陈列,尤其储存、陈列毒药的场所须加锁。
正确答案
D. 毒药或剧药须与其他物品分开储存、陈列,尤其储存、陈列毒药的场所须加锁。根据《药机法》第48条第1款及第2款,毒药、剧药须与其他物品分开储存、陈列,且负有加锁义务的场所是储存、陈列毒药的场所。剧药方面并无加锁的规定。此外,业务上处理毒药或剧药者也包括药店开设者或医药品销售业者,因此『不适用』的说法错误。
第18题 | 交付的限制
关于毒药或剧药的交付限制,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禁止向未满14岁者及其他对安全处理存在担忧的人交付毒药或剧药。
- 『对安全处理存在担忧的人』不包括可能担心其滥用或不当使用安眠药的购买意向者。
- 即使是未满14岁者,只要获得其监护人同意,也可交付毒药或剧药。
- 禁止向未满16岁者交付毒药或剧药。
正确答案
A. 禁止向未满14岁者及其他对安全处理存在担忧的人交付毒药或剧药。根据《药机法》第47条,禁止向未满14岁者及其他对安全处理存在担忧的人交付毒药或剧药。年龄标准并非未满16岁,而是未满14岁,且不存在因监护人同意而产生的例外规定。『对安全处理存在担忧的人』是指可能担心『滥用安眠药』『不当使用』等情形的购买意向者等,因此『不包括』的说法也错误。
第19题 | 转让文书
向一般消费者销售或转让毒药或剧药时,从受让人处收取的文书的记载事项中,下列不属于的是:
- 品名及数量
- 受让人的年龄
- 使用目的及转让年月日
- 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职业
正确答案
B. 受让人的年龄根据《药机法》第46条第1款及《药机法施行规则》第205条,该文书须记载品名、数量、使用目的、转让年月日、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职业,并须签名或盖章。受让人的年龄不属于记载事项。此外,也可用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文件记录代替该文书。
第20题 | 拆封销售
关于毒药或剧药的拆封销售,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除店铺管理者为药剂师的店铺销售业者及医药品营业所管理者为药剂师的批发销售业者以外的医药品销售业者,不得拆封销售毒药或剧药。
- 店铺管理者为登记销售者的店铺销售业者,以及医药品营业所管理者为登记销售者的批发销售业者,可拆封销售毒药或剧药。
- 无论店铺管理者或医药品营业所管理者是药剂师还是登记销售者,所有医药品销售业者均可拆封销售毒药或剧药。
- 配置销售业者可拆封销售毒药或剧药。
正确答案
A. 除店铺管理者为药剂师的店铺销售业者及医药品营业所管理者为药剂师的批发销售业者以外的医药品销售业者,不得拆封销售毒药或剧药。根据《药机法》第45条,可拆封销售毒药或剧药者,仅限于店铺管理者为药剂师的店铺销售业者,以及医药品营业所管理者为药剂师的批发销售业者。因此『所有销售业者均可』、『店铺管理者为登记销售者的店铺销售业者或配置销售业者可』的说法均错误。违反者将受到罚则处罚。
第21题 | 生物来源产品
关于生物来源产品,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目前尚无被指定为生物来源产品的一般用医药品或要指导医药品。
- 生物来源产品的指定着眼于因使用该产品而产生的感染症发生风险。
- 以植物来源物质为原料或材料制造的医药品,也属于生物来源产品的指定对象。
- 即使使用了生物来源的原材料,若依现有科学知识判断其引发感染症的风险概率极低,则不属于指定对象。
正确答案
C. 以植物来源物质为原料或材料制造的医药品,也属于生物来源产品的指定对象。生物来源产品是指『以人或其他生物(植物除外)来源的物质为原料或材料制造的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或医疗器械中,作为保健卫生上须特别注意者,由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的产品』(《药机法》第2条第10款),植物来源者被排除在外,因此『属于指定对象』的说法错误。其余三项均与《手引》一致、正确。
第22题 | 第一类医药品
关于第一类医药品,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指因副作用等可能导致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程度健康损害的医药品中,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为使用时须特别注意者,以及在制造销售批准申请时被认定符合《药机法》第14条第12款、自获批准起已经过厚生劳动省令所定期间者。
- 第一类医药品是指因其副作用等不会导致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程度的健康损害、保健卫生风险相对较低的一般用医药品。
- 指因副作用等可能导致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程度健康损害的医药品中,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为使用时须特别注意者,以及在制造销售批准申请时被认定符合《药机法》第14条第12款、自获批准起尚未经过厚生劳动省令所定期间者。
- 所谓的转换型非处方药(Switch OTC)或直接型非处方药(Direct OTC)不会被归类为第一类医药品。
正确答案
C. 指因副作用等可能导致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程度健康损害的医药品中,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为使用时须特别注意者,以及在制造销售批准申请时被认定符合《药机法》第14条第12款、自获批准起尚未经过厚生劳动省令所定期间者。第一类医药品规定于《药机法》第36条之7第1款第1项,前段所指厚生劳动大臣指定者,是配合有保健卫生风险特别高成分的一般用医药品;后段是指与既有要指导医药品·一般用医药品的有效成分等明显不同、被归类为一般用医药品者(即所谓的转换型非处方药、直接型非处方药等)中尚未经过所定期间者。风险相对较低的是第三类的说明,指定权在厚生劳动大臣而非都道府县知事。
第23题 | 指定第二类
关于第二类医药品及指定第二类医药品,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第二类医药品是指除第一类医药品及第三类医药品以外的一般用医药品。
- 第二类医药品中,被『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为须特别注意者』称为『指定第二类医药品』。
- 指定第二类医药品是指第三类医药品中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为须特别注意者。
- 第二类医药品是指因副作用等不会导致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程度健康损害的医药品。
正确答案
B. 第二类医药品中,被『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为须特别注意者』称为『指定第二类医药品』。指定第二类医药品是第二类医药品中『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为须特别注意者』,并非从第三类医药品中指定而来。第二类医药品是指『因副作用等可能导致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程度健康损害(第一类医药品除外)、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医药品』,因此『不会导致健康损害』的说法,以及『第一类及第三类以外』这种定义方式(这实为第三类的定义形式)均属错误。
第24题 | 第三类医药品
关于第三类医药品,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第三类医药品是除第一类医药品及第二类医药品以外的一般用医药品,是保健卫生风险相对较低的一般用医药品。
- 第三类医药品是保健卫生风险较低、不会因副作用等引起身体不适或失调的一般用医药品。
- 第三类医药品是保健卫生风险相对较低、如同第一类医药品及第二类医药品一样,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一般用医药品。
- 第三类医药品不会被重新归类为第一类医药品或第二类医药品。
正确答案
A. 第三类医药品是除第一类医药品及第二类医药品以外的一般用医药品,是保健卫生风险相对较低的一般用医药品。第三类医药品是除第一类医药品及第二类医药品以外的一般用医药品,保健卫生风险相对较低,但虽不至于影响日常生活,仍可能因副作用等引起身体不适或失调。它并非如第一类、第二类那样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此外,若确认可能引起影响日常生活程度的副作用,也可能被重新归类为第一类医药品或第二类医药品。
第25题 | 分类的变更
关于一般用医药品风险分类的指定·变更,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新成为一般用医药品的药品,在获批后一定期间内,被归类为第三类医药品。
- 第一类医药品及第二类医药品的指定,与一般用医药品所配合的成分或其使用目的等无关,也不会考虑安全性相关的新认知或副作用发生状况等。
- 一般用医药品的风险分类一经确定,即使后续获得新的安全性相关认知,或副作用发生状况发生变化,其分类也不会变更、始终固定。
- 厚生劳动大臣应努力收集有助于第一类医药品或第二类医药品指定的医药品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变更这些指定。
正确答案
D. 厚生劳动大臣应努力收集有助于第一类医药品或第二类医药品指定的医药品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变更这些指定。根据《药机法》第36条之7第2款,厚生劳动大臣应努力收集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变更第一类·第二类的指定。因此分类会依据安全性相关的新认知或副作用发生状况等适时重新审视,『不会变更』的说法错误。新成为一般用医药品的药品,在获批后一定期间内被归类为第一类医药品。指定是着眼于所配合的成分或其使用目的等而进行的,『无关』的说法也错误。
第26题 | 风险分类
关于一般用医药品的风险分类,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新成为一般用医药品的药品,在获批后一定期间内被归类为第一类医药品,期间内会收集副作用发生及适当使用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归类为第一类医药品、第二类医药品或第三类医药品。
- 各产品外包装等按所属风险分类须记载的规定事项,由制药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记载。
- 第一类医药品、第二类医药品或第三类医药品的分类,会依据安全性相关的新认知或副作用发生状况等适时重新审视。
- 一般用医药品依其保健卫生风险,被分为第一类医药品、第二类医药品或第三类医药品。
正确答案
B. 各产品外包装等按所属风险分类须记载的规定事项,由制药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记载。从事一般用医药品制造销售的制药企业,有义务确认其医药品所属的风险分类,并为便于购买者等判别风险程度,在各产品外包装等上记载按所属风险分类所定的规定事项,并非可自行决定是否记载。依风险划分的三个类别(《药机法》第36条之7第1款)、新一般用医药品在一定期间内归类为第一类并依后续评估重新分类、适时重新审视,均与《手引》一致、正确。
第27题 | 容器等的记载
关于医药品容器·外包装等的记载,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医药品容器等为零售而包装时,若透过外部容器或包装无法轻易看清容器等上的记载内容,须在外包装等上记载相同事项。
- 医药品容器等为零售而包装时,若透过外部容器或包装无法轻易看清容器等上的记载内容,也无需在外包装等上记载相同事项。
- 法定标示事项无需记载于医药品的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上,只需记载于说明书即可。
- 依《药机法》第44条第1款或第2款所定关于毒药·剧药的标示,不属于法定标示。
正确答案
A. 医药品容器等为零售而包装时,若透过外部容器或包装无法轻易看清容器等上的记载内容,须在外包装等上记载相同事项。根据《药机法》第51条,若透过外包装等无法轻易看清容器等上的记载内容,须在外包装等上记载相同事项。医药品须依《药机法》第50条在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上记载必要事项,不能以说明书上的记载代替。此外,依《药机法》第44条第1款及第2款、第50条以及第51条所定的记载被统称为法定标示,因此『不属于法定标示』的说法也错误。
第28题 | 法定标示事项
关于一般用医药品及要指导医药品的法定标示事项,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一般用医药品须记载『一般用医药品』字样。
- 无需记载制造销售业者等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一般用医药品须记载表示风险分类的字句。
- 非收载于日本药典的医药品,也无需记载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其含量。
正确答案
C. 一般用医药品须记载表示风险分类的字句。法定标示事项包括表示一般用医药品风险分类的字句。须注意并非记载『一般用医药品』字样(须记载『要指导医药品』字样的是要指导医药品)。此外,制造销售业者等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非收载于日本药典的医药品的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也都属于法定标示事项,因此『无需记载』的说法均错误。
第29题 | 使用期限标示
关于法定标示事项,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非配置销售品目的一般用医药品,须记载『店铺专用』字样。
- 指定第二类医药品须在方框内记载数字『2』。
- 对于误洒、误喷于人体后可能产生健康损害、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医药品(杀虫剂等),须记载『注意——请勿用于人体』字样。
- 即使是在适当保存条件下超过3年仍能保持性状及品质稳定的医药品,也一律须记载使用期限。
正确答案
D. 即使是在适当保存条件下超过3年仍能保持性状及品质稳定的医药品,也一律须记载使用期限。须记载使用期限的,是在适当保存条件下不能保持3年以上性状及品质稳定的、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医药品等,并非所有医药品。杀虫剂等的『注意——请勿用于人体』字样、非配置销售品目的一般用医药品的『店铺专用』字样、指定第二类医药品方框内的数字『2』,均为法定标示事项,正确。
第30题 | 日本药典字样
关于法定标示事项,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无需记载制造编号或制造记号。
- 收载于日本药典的医药品,须记载『日本药典』等字样。
- 收载于日本药典的医药品名称,不使用日局所定名称,而记载其销售名称。
- 无需记载重量、容量或个数等内容量。
正确答案
B. 收载于日本药典的医药品,须记载『日本药典』等字样。收载于日本药典的医药品,须记载『日本药典』等字样,属于法定标示事项。名称方面,日局收载医药品(限于性状或品质符合日局标准者)须记载日局所定名称。制造编号或制造记号、重量、容量或个数等内容量也都属于法定标示事项,因此『无需记载』的说法均错误。
第31题 | 禁止记载事项
关于医药品所附文书、其容器等或外包装等的禁止记载事项(《药机法》第54条),下列不属于的是:
- 未获批准的效能、效果或性能
- 对保健卫生存在危险的用法、用量或使用期间
- 关于该医药品的虚假或可能引人误解的事项
- 医药品的制造编号或制造记号
正确答案
D. 医药品的制造编号或制造记号《药机法》第54条所定的禁止记载事项,有关于该医药品的虚假或可能引人误解的事项、未获批准的效能·效果或性能、对保健卫生存在危险的用法·用量或使用期间这三项。制造编号或制造记号非但不被禁止记载,反而是依《药机法》第50条须记载于容器等上的法定标示事项,因此这一项属于不属于禁止记载事项的选项。
第32题 | 记载的方式
关于医药品的法定标示等,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即使是虚假标示医药品,药店及医药品销售业也可以销售。
- 法定标示事项及说明书等的记载,须置于相较其他文字、内容、图画或图案而言更醒目易见之处,且须使用购买者等易读易懂的用语、内容准确。
- 法定标示事项及说明书等的记载,只要使用购买者等易读易懂的用语、内容准确即可,无需特别清晰醒目地记载,且规定可用英文而非日文记载。
- 禁止销售虚假标示医药品的规定,仅适用于制造销售商的制药企业,不适用于药店。
正确答案
B. 法定标示事项及说明书等的记载,须置于相较其他文字、内容、图画或图案而言更醒目易见之处,且须使用购买者等易读易懂的用语、内容准确。根据《药机法》第53条,法定标示事项及说明书等的记载须置于醒目易见之处,使用易读易懂、内容准确的用语,且须特别清晰地记载(《药机法施行规则》第217条),并须以日文记载(《药机法施行规则》第218条),因此『可用英文』的说法错误。虚假标示医药品不得销售等(《药机法》第55条第1款),且该规定在药店及医药品销售业中同样适用,因此其余两项也均错误。
第33题 | 指定滥用防止医药品
关于指定滥用防止医药品,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麻黄碱、可待因、双氢可待因(均不含外用制剂)属于指定成分。
- 指定滥用防止医药品是指滥用后可能引发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或产生幻觉、须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由厚生劳动大臣听取药事审议会意见后指定的医药品。
- 以苯海拉明为有效成分的外用制剂,属于指定滥用防止医药品。
- 指定滥用防止医药品须依法定标示记载『须确认』等字句。
正确答案
C. 以苯海拉明为有效成分的外用制剂,属于指定滥用防止医药品。指定成分包括麻黄碱、可待因、双氢可待因、苯海拉明、右美沙芬、伪麻黄碱、溴戊己脲、甲基麻黄碱共8种成分及其水合物与盐类,但均『不含外用制剂』,因此外用制剂不属于指定成分,认为苯海拉明外用制剂属于指定滥用防止医药品的说法错误。法定标示方面,内容量不超过省令所定数量者标注『须确认』字句,其他产品标注加圆圈或方框的『须』字。
第34题 | 医药部外品
关于医药部外品,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以『防止恶心等不快感或口臭·体臭』为目的使用的物品,即使对人体作用缓和,也不属于医药部外品,而作为化妆品处理。
- 制造销售医药部外品时,与医药品不同,无需取得制造销售业许可。
- 医药部外品在其功效功能属于事先设定的范围内、且就成分及用法等而言对人体作用缓和的前提下,被认可标示·标榜医药品式的功效功能。
- 销售医药部外品时,须与医药品一样,取得医药品销售业许可。
正确答案
C. 医药部外品在其功效功能属于事先设定的范围内、且就成分及用法等而言对人体作用缓和的前提下,被认可标示·标榜医药品式的功效功能。医药部外品在功效功能属于事先设定范围内、对人体作用缓和的前提下,被认可标示·标榜医药品式的功效功能。制造销售须取得制造销售业许可(《药机法》第12条第1款),但销售等无需取得如医药品那样的销售业许可,可在一般零售店销售。『防止恶心等不快感或口臭·体臭』是《药机法》第2条第2款第1项列举的医药部外品使用目的之一。
第35题 | 部外品的标示
关于医药部外品的标示,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用于防除卫生害虫的产品群中,曾经属于医药品、后转为医药部外品者,标注「指定医药部外品」的识别标示。
- 用于防除卫生害虫(老鼠、苍蝇、蚊子、跳蚤及其他类似生物)的产品群,标注『防除用医药部外品』的识别标示。
- 医药部外品不适用禁止销售不良医药部外品及虚假标示医药部外品的规定。
- 医药部外品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上标示『医药部外品』字样,与医药品不同,法令上并无强制要求。
正确答案
B. 用于防除卫生害虫(老鼠、苍蝇、蚊子、跳蚤及其他类似生物)的产品群,标注『防除用医药部外品』的识别标示。用于防除卫生害虫的产品群标注『防除用医药部外品』,曾经属于医药品、后转为医药部外品者标注『指定医药部外品』,因此二者互换的描述错误。医药部外品的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须标示『医药部外品』字样等(《药机法》第59条),且禁止销售不良医药部外品及虚假标示医药部外品的规定,也与医药品一样适用于医药部外品(依《药机法》第60条准用)。
第36题 | 化妆品的定义
关于化妆品,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销售化妆品时,须与医药品一样,取得医药品销售业许可。
- 化妆品被定义为『以清洁人体、美化、增添魅力、改变容貌,或以保持皮肤或毛发健康为目的,通过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用于人体、对人体作用缓和的物品』。
- 只要在其定义范围之内,化妆品即被认可标示·标榜医药品式的功效功能。
- 化妆品被定义为『以清洁人体、美化、增添魅力、改变容貌,或以保持皮肤或毛发健康为目的,通过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用于人体的物品』,其成分本质(原材料)可自由配合医药品成分。
正确答案
B. 化妆品被定义为『以清洁人体、美化、增添魅力、改变容貌,或以保持皮肤或毛发健康为目的,通过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用于人体、对人体作用缓和的物品』。化妆品的定义如《药机法》第2条第3款所定,仅在此范围之内才被认可功效功能的标示·标榜,完全不被认可标示·标榜医药品式的功效功能。销售等无需取得如医药品那样的销售业许可,可在一般零售店销售。其成分本质原则上也不得配合医药品成分,即使在被允许配合的情形下,也须限制在作为添加剂使用等、无法期待药理作用的用量以下。
第37题 | 化妆品的管制
关于化妆品及医药部外品,下列描述错误的是:
- 以业务形式制造销售化妆品时,完全无需按品目提出申报或取得批准。
- 医药部外品中,也存在如药用化妆品类、药用香皂、药用牙膏类等被认可标榜化妆品式功效功能的产品。
- 若化妆品标示·标榜医药品式的功效功能,除构成虚假或夸大广告外,依其标榜内容等,也可能被视为医药品或医药部外品,作为无批准无许可医药品或无批准无许可医药部外品成为取缔对象。
- 即使化妆品被允许配合医药品成分,也须限制在作为添加剂使用等、无法期待药理作用的用量以下。
正确答案
A. 以业务形式制造销售化妆品时,完全无需按品目提出申报或取得批准。以业务形式制造销售化妆品时,取得制造销售业许可者须事先按品目提出申报,若属含有厚生劳动大臣指定成分的化妆品,还须按品目取得批准,因此『完全无需』的说法错误。标示·标榜医药品式功效功能时的取缔、医药品成分的配合限制、药用化妆品等相关描述,均与《手引》一致、正确。
第38题 | 特定保健用食品
关于特定保健用食品,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特定保健用食品及附条件特定保健用食品均未附有消费者厅的许可等标志。
- 特定保健用食品只需由事业者自行负责阐明科学依据,并向消费者厅长官提出申报,即可标示特定保健用途进行销售。
- 附条件特定保健用食品无需标示『科学依据有限』字样,与普通特定保健用食品一样,均须获得消费者厅长官的许可或批准。
- 标示特定保健用途,须逐项接受关于生理功能或特定保健功能效果及安全性等的审查,并取得许可或批准。
正确答案
D. 标示特定保健用途,须逐项接受关于生理功能或特定保健功能效果及安全性等的审查,并取得许可或批准。特定保健用食品是依据《健康促进法》(健康増進法,Kenkō Zōshin Hō)第43条第1款所定许可或同法第63条第1款所定批准、标示可期待特定保健目的的食品,须逐项接受审查(仅需申报即可的是机能性标示食品)。对于科学依据未达许可所需水平、但确认具有一定效果者,须附加标示『科学依据有限』字样作为条件方可获得许可(附条件特定保健用食品),两者均附有消费者厅的许可等标志。
第39题 | 机能性标示等
关于保健机能食品,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特定保健用食品、营养机能食品、机能性标示食品被统称为『特别用途食品』。
- 机能性标示食品是由事业者自行负责,基于科学依据标示机能性关系成分所具有的机能性,并在销售前就安全性及机能性依据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厅长官逐项许可者。
- 机能性标示食品是由事业者自行负责,基于科学依据标示机能性关系成分所具有的机能性,并在销售前将安全性及机能性依据等信息向消费者厅长官提出申报者。
- 以营养机能食品名义标示营养成分(维生素、矿物质等)机能时,并非由事业者自行负责标示,而须在销售前接受消费者厅长官的逐项审查并取得许可。
正确答案
C. 机能性标示食品是由事业者自行负责,基于科学依据标示机能性关系成分所具有的机能性,并在销售前将安全性及机能性依据等信息向消费者厅长官提出申报者。机能性标示食品是由事业者自行负责标示机能性,并在销售前向消费者厅长官提出申报者,与特定保健用食品不同,并非须获得逐项许可。营养机能食品属于无需提出逐项许可申请的自我认证制度,须标示其并非经消费者厅长官逐项审查的说明。特定保健用食品、营养机能食品、机能性标示食品的统称是『保健机能食品』,而非『特别用途食品』。
第40题 | 健康食品
关于所谓的健康食品等,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对于片剂、丸剂、胶囊剂等形状的产品,即使已明示为食品,也一律仅凭该形状即判定为属于医药品。
- 保健机能食品以外的食品,不得在容器包装上标示与保健机能食品相混淆的名称、营养成分机能及可期待特定保健目的等用语。
- 『健康食品』一词是法令所定义的用语。
- 外观上作为食品销售等的产品,无论其成分本质或功效功能的标榜内容等如何,均不会作为无批准无许可医药品成为取缔对象。
正确答案
B. 保健机能食品以外的食品,不得在容器包装上标示与保健机能食品相混淆的名称、营养成分机能及可期待特定保健目的等用语。根据食品标示标准的规定,保健机能食品以外的食品,不得在容器包装上标示与保健机能食品相混淆的名称等。『健康食品』并非法令所定义的用语。片剂、丸剂、胶囊剂等形状,仅在已明示为食品的情形下,才不会仅凭该形状即判定是否属于医药品。即使外观上作为食品销售,若依其成分本质、功效功能的标榜内容等被认定为医药品,也会作为无批准无许可医药品成为取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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